
依据:《教师法》、《教师资格条例》、《〈教师资格条例〉实施办法》等法律法规。
人员范围:截止到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,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,尚未取得与其现教学岗位相一致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在岗教师。
认定条件:
1.师德表现。
2.学历。
3.教育教学能力。
(1)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,无传染性疾病,无精神病史,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。
(2)申请人应按规定参加高校教师岗前培训。
(3)持有二级乙等及以上等级的《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》。
(4)通过年度教学考核的方式完成对申请人教学能力的考核要求。
4.教学经历。
注:具体认定流程及要求,请及时关注当年的高校教师资格认定通知。